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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邻居忙写一个不当得利起诉状范本

景** 湖北-孝感 公共安全咨询 2017.05.23 16:46:48 101人阅读

邻居和别人有点问题纠纷,找我来写一个不当得利起诉状,可是我也不会写,请问一下不当得利起诉状应该怎么写?能不能帮忙给一个不当得利起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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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原告:蔡总
  住址:xx市xx区
  被告:
  住址:xx市xx东路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40万元人民币。
  
2、 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xx年5月30日起计至20xx年7月2日为156240元,应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30日,原告与xx养殖场(20xx年6月27日,xx养殖场升格为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根据该协议,原告承包xx养殖场部分场地用于养猪。20xx年5月8日,原被告就双方在xx市甲养殖场合作经营养猪场事宜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协议书》,就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但该协议并未约定协议终止后的清算原则。
  因xx养殖场使用的场所需征用拆迁,原被告合伙经营的养猪场无法继续经营,只得散伙。应被告的请求,20xx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预先支付了合作经营协议终止分配款40万元,待合伙清算完毕再落实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此后,经过长时间协商,原被告就合伙清算达成了口头一致,原告并于20xx年6月5日就被告投入养猪场款项进行了确认,但被告在获得原告确认后拒绝确认原告对养猪场的投入。无奈之下,原告以合作协议纠纷为案由起诉被告,xx区法院于2006年1月12日受理此案,此案历经反诉、二审等诉讼程序,20xx年5月10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并未明确认定20xx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40万元的性质,并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为预付的合伙终止分配款,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该笔款项与该案件没有关联性、不予处置的认定并无不当,并明确告知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原告一直认为该40万元款项为预先支付给被告的合作经营协议终止分配款,在收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后,终于认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了被告的极大损害。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法依据,收取原告40万元的款项而拒不返还,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向原告返还该笔款项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2017-05-23 16:52:48 回复

上诉人(一审被告):于某,男,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320×××××××,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620×××××××,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女,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20×××××××,住南京市栖霞区。
  上诉人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相关诉讼费。
  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有失公正,无故扩大上诉人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根据南京市鼓楼区号203(204)室房屋结构图就认定该过道为公共通道判决拆除,有违客观事实,并未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不利于解决相邻纠纷。上诉人所占用的通道,按照房屋的原有
  结构图来看,此通道仅上诉人一家可以使用,其他住户根本无法使用。但因为该房原为厂房,设计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该通道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公共部分。上诉人占用该通道也是逼不得已,是因为被上诉人的204室卫生间漏水直接影响到上诉人的正常生活,且上诉人占用通道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被上诉人的生活居住。
  一审法院还认为上诉人203室北面防盗门与被上诉人204室北面防盗门现相邻较近,双方同时开启时互相有影响。上诉人认为这个相互影响不是上诉人占用通道造成的,而是房屋原始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如果上诉人没有占用通道,只要被上诉人的204室正常开门,就会影响上诉人的正常通行。上诉人认为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只要203室和204室都把门改装成向内开,这个问题也就解决了,并没必要判决上诉人拆除通道建筑。
  
2、一审法院在本案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lt;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gt;》第十四条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lt;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gt;》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涉案通道具有利用上的排他性。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认定上诉人对该通道有专有权。
  基于以上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相邻路纠纷上诉状范文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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