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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炼油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团伙红油逃税2000万被告人盛某于1998年出资成立某石油有限公司。2021年4月,被告人盛某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为其手下员工陈某,开始组织A等15名员工利用租用的4条流动渔船供应港口、船舶使用的免税柴油即“红油”入境。他们只选择捕鱼期行动,并于半夜出发,凌晨返回,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查缉,至2021年1月11日凌晨案发时止,该公司共入境“红油”1.05万吨,偷逃应缴税额2472.06万余元。检察院以普通货物罪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对被告人盛某、被告人某石油有限公司以及其余1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普通货物罪如何量刑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非法逾万吨“红油”入境,偷逃税款2000余万元,构成普通货物罪。其所控制的公司也构成普通货物罪,其余15名涉案人员均构成普通货物罪。故依法判决被告人盛某犯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某石油有限公司犯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500万元;其他涉案的15人犯普通货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3年不等。
对于私运成品油该怎样量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私卖成品油如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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