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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异地离婚手续办理流程是什么,复杂吗?

刘* 河南-商丘 离婚咨询 2017.05.22 15:58:17 254人阅读

我们都是外地人,现在在江门定居,两个人在一起也没有感情了,打算结束夫妻关系,想请问一下江门异地离婚手续办理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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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异地离婚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写好离婚起诉书(可请律师代写)
  
2.准备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书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异地离婚的第一种情况:原告在户口所在地而被告不在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由原告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异地离婚的第一种情况:双方均在异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满一年,则应视其有经常居住地,那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017-05-22 16:0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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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协议离婚,你们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
二如果是通过诉讼的途径离婚,则要分情况:如果你们在江门已经连续居住了满一年了,则可以在江门辖区的基层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2017-05-22 16:0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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