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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刘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由张某做担保

ask****752 贵州-铜仁 抵押担保咨询 2017.05.20 01:39:02 3503人阅读

2014年初,刘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由张某做担保,次月刘某失踪,李某找到张某,张某又找来谢某,在很多特殊原因下另外开具一张为5万的借款协议,把谢某写为借款人,张某为担保人,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现在张某也失踪,李某只有找到谢某,还要起诉谢某,现在时间为2017年5月,请问谢某现在该如何,急求,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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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在担保人一栏签字的,不承担责任。没在担保人一栏签字的,不承担责任。没在担保人一栏签字的,不承担责任。

2017-08-19 16:4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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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问题中,李某父母在李某与张某婚前给张某的5万元聘礼可以看作是李某父母婚前对张某的赠与,归张某个人所有,李某无权要求返还。即使张某个人将5万元投入饭店,那么也是张某个人的投资行为,与李某无关。综上,李某不能收回5万元聘礼。

2020-12-26 01:5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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