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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相关的规定是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的司法解释中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阐述。
以上是我关于扬州离婚子女抚养纠纷问题的回答。
2017-05-19 11:28: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