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一、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原判决裁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发回省高院重审,但判决依然“维持原判”。当事人,不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还能否向最高院申诉?
不服二审裁判,不能再上诉,能够在裁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见:《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认为有错误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两方为公民的案件,也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裁判、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议;有本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
第十三项限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议。
专业解答若对省高院再审判决不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本法第二百条或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应提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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