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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恶势力团伙与恶势力团伙的认定标准

杨* 贵州-安顺 刑事辩护咨询 2021.04.09 05:17:59 456人阅读

什么是恶势力团伙与恶势力团伙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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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团伙涉嫌数罪被告人王某1,安徽省凤阳县人,2003年开始在该县武店镇经营厂。为低价收购青石原料,王某1从2006年起指使王某2、陆某等人拦截运送青石的车辆并让驾驶员为其送材料,为达目的甚至打砸货车挡风玻璃并导致一名驾驶员重伤。被告人王某1等人为垄断某水泥厂的石渣供应,2007年9月13日在得知他人为该水泥厂供应石渣时,便指使王某2、王某3砸该车玻璃,导致该车驾驶员受伤。据悉,被告人王某1等11人还涉嫌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作案16起。其中,敲诈勒索案件3起涉案金额161000元,故意伤害案件4起致2人重伤4人轻伤。数罪怎么并罚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2、陆某、王某3在被告人王某1的授意下,伙同他人用石块冲砸正在运行中的汽车,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不可预料也难以控制,实质上是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客观上造成2人重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008年12月18日,来安县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20年;判处被告人王某2有期徒刑20年;判处其他9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6年不等。

2021-04-09 05:19:5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对缓刑适用的条件作了限制性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判刑罚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犯罪人同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①犯罪情节较轻;
②有悔罪表现;
③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因此,即使被告人是恶势力团伙成员,只要满足刑法对缓刑适用的规定就能判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通常犯罪人数众多在三人以上,并且有重要或者固定成员,通常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并且是有计划有预谋的实施犯罪。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等。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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