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立案侦查(并案),同时,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全案不受补充侦查时限的限制。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专业解答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嫌疑人的关押状况如何 在退回补充侦查后,若证实依然存在证据收集不全之现象,则无法继续采取拘留措施。若两次以上退回且证据仍不足,检察院应不起诉并释放已拘留的嫌疑人。
专业解答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专业解答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逃跑的,要立即通知侦查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需要退回补充侦查,有两次的限制,超过两次做不起诉处理。
专业解答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刑的处理方式是: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能侦查终结,为了保证办案质量,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专业解答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并不一定就会被释放,这是由于此时虽然已经达到了我国法定的退侦次数,但是此时只要公安机关只要能在时限内,找到可以判刑的犯罪证据,就可以对其施加刑事处罚,但若此时依旧不能收集齐全就需要释放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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