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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车门撞死人怎样赔偿

张** 甘肃-张掖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1.04.03 00:15:51 338人阅读

乘客开车门撞死人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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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乘客开车门撞伤他人应该承担责任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一,如果乘客在开门时确实进行了详细的观察,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未能观察到,而发生了开车门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就是意外,乘客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但如果乘客没尽到观察义务,有过错,就有可能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了;或因为疏忽大意观察不仔细,那么开车门时发生意外导致他人死亡,则是过失致人死亡,若导致他人重伤,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第三,如果是司机停车位置不对,导致乘客开门撞死人,也有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过失犯罪时不存在共同犯罪的行为的。但是民事上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

2021-04-03 00:16:51 回复

本案的事发地在小区门口。只要经判定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那么它就属于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反之,导致打开的车门与同向行驶的骑车人发生碰撞,并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主客观方面的要件。假如本案不是发生在小区门口,而是发生在小区里面,那么性质就完全不同。由于小区内的道路一般是不答应无关车辆随意通行的,因此它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所指的“道路”,本案中被告人打开车门之前没有充分尽到向后瞭望的留意义务,但仍处于公共交通治理范围之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划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划定,该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应当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的划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划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共泊车场等用于公家通行的场所,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假如在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违背了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即使发生事故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虽位于道路边沿:(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构成犯罪的。假如在小区之内发生这样的事故,则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的划定,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也就不是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区域

本案的事发地在小区门口。只要经判定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那么它就属于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反之,导致打开的车门与同向行驶的骑车人发生碰撞,并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主客观方面的要件。假如本案不是发生在小区门口,而是发生在小区里面,那么性质就完全不同。由于小区内的道路一般是不答应无关车辆随意通行的,因此它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所指的“道路”,本案中被告人打开车门之前没有充分尽到向后瞭望的留意义务,但仍处于公共交通治理范围之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划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划定,该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应当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的划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划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共泊车场等用于公家通行的场所,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假如在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违背了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即使发生事故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虽位于道路边沿:(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构成犯罪的。假如在小区之内发生这样的事故,则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的划定,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也就不是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区域

本案的事发地在小区门口。只要经判定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那么它就属于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反之,导致打开的车门与同向行驶的骑车人发生碰撞,并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主客观方面的要件。假如本案不是发生在小区门口,而是发生在小区里面,那么性质就完全不同。由于小区内的道路一般是不答应无关车辆随意通行的,因此它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所指的“道路”,本案中被告人打开车门之前没有充分尽到向后瞭望的留意义务,但仍处于公共交通治理范围之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划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划定,该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应当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的划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划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共泊车场等用于公家通行的场所,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假如在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违背了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即使发生事故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虽位于道路边沿:(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构成犯罪的。假如在小区之内发生这样的事故,则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的划定,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也就不是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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