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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对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

杨** 贵州-黔西南 经营管理咨询 2021.04.02 18:18:04 301人阅读

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对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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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责任约谈”,是指依法享有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发现其所监管的行政相对人出现了特定问题,为了防止发生违法行为,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地点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协商,然后给予警示、告诫的一种非强制行政行为。责任约谈的一个必然法律后果,就是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因此,责任约谈不是简单的谈话聊天,而是要给予警示或告诫,涉及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承担问题,是一种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外不能动辄搞责任约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等,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2021-04-02 18:19:04 回复

所谓“责任约谈”,是指依法享有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发现其所监管的行政相对人出现了特定问题,为了防止发生违法行为,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地点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协商,然后给予警示、告诫的一种非强制行政行为。责任约谈的一个必然法律后果,就是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因此,责任约谈不是简单的谈话聊天,而是要给予警示或告诫,涉及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承担问题,是一种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外不能动辄搞责任约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等,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所谓“责任约谈”,是指依法享有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发现其所监管的行政相对人出现了特定问题,为了防止发生违法行为,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地点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协商,然后给予警示、告诫的一种非强制行政行为。责任约谈的一个必然法律后果,就是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因此,责任约谈不是简单的谈话聊天,而是要给予警示或告诫,涉及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承担问题,是一种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外不能动辄搞责任约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等,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所谓“责任约谈”,是指依法享有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发现其所监管的行政相对人出现了特定问题,为了防止发生违法行为,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地点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协商,然后给予警示、告诫的一种非强制行政行为。责任约谈的一个必然法律后果,就是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因此,责任约谈不是简单的谈话聊天,而是要给予警示或告诫,涉及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承担问题,是一种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外不能动辄搞责任约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等,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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