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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在哪个部门执行

李** 浙江-台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1.04.02 16:20:58 320人阅读

缓刑考验期在哪个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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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法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三种:
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三、被判死刑的缓刑考验期:两年。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2021-04-02 16:2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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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该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理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2025.01.19 107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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