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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突发性疾病死亡,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江** 黑龙江-绥化 强奸辩护咨询 2021.04.02 13:14:55 339人阅读

员工突发性疾病死亡,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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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作保险待遇。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工伤的

2021-04-02 13:16:55 回复

不算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规定: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释义:1、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适用于突发脑溢血患者。因病能予以认定为工伤/亡的,除第十五条第一款外,还有第十四条第四款:患职业病的。但脑溢血不在职业病目录之内,是不可能取得职业病诊断书的。2、任何法律条文涉及到时间概念的,都要设一限制。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条例》中设置了48小时的限制,无论是否合情合理,一旦设置并通过,即成为法律,是不能以情理为由逾越而过的。即常说的律法无情。在实践中,也遇到过类似的案例,虽然同情,但法不容情。所以,很遗憾地说:不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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