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1)、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3)、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所以,一般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而作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专业解答医疗纠纷中如何合理分配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一)在由于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受害方即患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对自身遭受损害以及接受过医疗服务这两项事实的举证责任。其中,损害的范畴涵盖了患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受损情况,以及患者本人及亲属可能面临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上的创伤。至于接受医疗服务的事实,可以通过提供挂号单据、缴费记录等相关诊疗文件予以证实。
专业解答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过失之判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便可被视为医疗机构在其中存在过失行为:(1)当患者遭受损害时,若医疗机构未能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诊疗标准的规定;(2)在患者遭遇损害的同时,倘若医疗机构有意隐瞒或拒绝对纠纷具有关联性的病历资料;(3)或者,由于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非法销毁病历资料等原因,导致患者遭受损害。
专业解答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实施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证明责任。1、医疗机构应当对自己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和免责事由承当证明责任。2、受害人应当对医疗机构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专业解答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
专业解答针对患者维护权益,有三条途径:一,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签署包含赔偿内容的协议,可选择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提交卫生部门存档;二,遇损害可于一年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三,对调解结果不满,患者有权直接诉诸法院,卫生部门无强制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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