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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怎么进行法律认识

姜* 黑龙江-大兴安岭 股权咨询 2021.04.01 21:29:44 409人阅读

债权转股权怎么进行法律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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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股权如何进行法律定义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债权转股权的目的就是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可盘活银行不良资产,把银行不良资产分离出去,转为企业的股权,这样,就可大力提高银行的信用地位,从而搞活银行的资金。通过银行来使企业重组,改变单一的国有资本,增加国有资本的活性。
可以强化对企业的经营监督。当前,存在一个突出现象是企业与银行的债权纠纷在很难取得胜诉,即使取得胜诉,也元法执行实施。实行债权转股权后,银行取得对企业的监管权,就能增加对债务企业的约束力度,防止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保障银行权益。
债权转股权如何进行法律处理
可能危及资本充实、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公司资本三原则,因为债权的真实性和可实现性问题可能影响到实际效果。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企业的董事、监事、大股东以及知悉内幕的“内部人”可能滥用其优势,损害企业、小股东、部分债权人、公司雇员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造成债务企业的道德风险陡然增大,债务企业可能故意利用“债转股”来赖帐、逃帐、废帐。其实质是企业以出让一部分并无实际价值的“产权”的手段获得了债权人的财产,该财产成了对负债企业事实上的“补贴”。如此一来,新的混乱和不稳定的出现将不可避免。
各地方各部门出于地方发展考虑和部门利益需要,“严格划分债转股范围”大多变成了“一般性的允许以债权出资”划定的标准在执行中放宽,就产生了某些公司股东以对公司的虚假债权来抵缴股款进而逃避出资义务的恶劣行径。由于股东逃避出资,使得公司资本不实但又能够成功设立,所以极易形成欺诈设立的情形,在交易中严重损害善意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此种“假债权抵股权逃避出资”的做法蔓延开来,会在资本交易市场的参与者中形成相互猜忌、互不信任的氛围,影响资本交易市场的安全性和交易的通畅便捷,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021-04-01 21:30:4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债权转股权如何在法律上认识认为“债转股”可以自动地化解不良债权,降低金融风险。只要银行的不良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那么银行的不良债权就不存在了,那么金融风险也就降低了。这一点是非常错误的。即使银行剥离不良债权,但是从债转股体系来看,不良债权的金融风险并没有因此而自动消灭,无非是从原来银行不良债权变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股权。因为银行的不良债权转变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之后,如果不从体系外寻求解决办法,那么光靠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收益,是不可能偿还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因为企业连利息都无法支付,如何能够支付高于贷款利率的红利给资产管理公司。所以,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过是一些不良股权。问题更严峻,因为所要求的股权收益应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而不是存款利率。所以,不能认为股权投资就不存在“不良”之嫌。银行坏帐太高,就容易出现挤兑和支付困难,这就是金融风险。把坏帐降下来,就有助于化解金融风险。从“债转股”的实际操作来看,银行把不良资产从帐面上划给资产管理公司,帐面上记帐时是资产管理公司相应的现金进来。但资产管理公司不能支付现金,那么金融风险就未化解。冷静地考虑一下就会发现,企业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治理结构的缺陷。简单地“债转股”不能直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盏,更不能使企业扭亏。国有企业只有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能最终脱困。二、债转股如何在法律关系上产生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债权转股权如何进行法律定义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债权转股权的目的就是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可盘活银行不良资产,把银行不良资产分离出去,转为企业的股权,这样,就可大力提高银行的信用地位,从而搞活银行的资金。通过银行来使企业重组,改变单一的国有资本,增加国有资本的活性。可以强化对企业的经营监督。当前,存在一个突出现象是企业与银行的债权纠纷在很难取得胜诉,即使取得胜诉,也元法执行实施。实行债权转股权后,银行取得对企业的监管权,就能增加对债务企业的约束力度,防止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保障银行权益。债权转股权如何进行法律处理可能危及资本充实、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公司资本三原则,因为债权的真实性和可实现性问题可能影响到实际效果。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企业的董事、监事、大股东以及知悉内幕的“内部人”可能滥用其优势,损害企业、小股东、部分债权人、公司雇员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造成债务企业的道德风险陡然增大,债务企业可能故意利用“债转股”来赖帐、逃帐、废帐。其实质是企业以出让一部分并无实际价值的“产权”的手段获得了债权人的财产,该财产成了对负债企业事实上的“补贴”。如此一来,新的混乱和不稳定的出现将不可避免。各地方各部门出于地方发展考虑和部门利益需要,“严格划分债转股范围”大多变成了“一般性的允许以债权出资”划定的标准在执行中放宽,就产生了某些公司股东以对公司的虚假债权来抵缴股款进而逃避出资义务的恶劣行径。由于股东逃避出资,使得公司资本不实但又能够成功设立,所以极易形成欺诈设立的情形,在交易中严重损害善意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此种“假债权抵股权逃避出资”的做法蔓延开来,会在资本交易市场的参与者中形成相互猜忌、互不信任的氛围,影响资本交易市场的安全性和交易的通畅便捷,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债权转股权如何进行法律定义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债权转股权的目的就是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可盘活银行不良资产,把银行不良资产分离出去,转为企业的股权,这样,就可大力提高银行的信用地位,从而搞活银行的资金。通过银行来使企业重组,改变单一的国有资本,增加国有资本的活性。可以强化对企业的经营监督。当前,存在一个突出现象是企业与银行的债权纠纷在很难取得胜诉,即使取得胜诉,也元法执行实施。实行债权转股权后,银行取得对企业的监管权,就能增加对债务企业的约束力度,防止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保障银行权益。债权转股权如何进行法律处理可能危及资本充实、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公司资本三原则,因为债权的真实性和可实现性问题可能影响到实际效果。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企业的董事、监事、大股东以及知悉内幕的“内部人”可能滥用其优势,损害企业、小股东、部分债权人、公司雇员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造成债务企业的道德风险陡然增大,债务企业可能故意利用“债转股”来赖帐、逃帐、废帐。其实质是企业以出让一部分并无实际价值的“产权”的手段获得了债权人的财产,该财产成了对负债企业事实上的“补贴”。如此一来,新的混乱和不稳定的出现将不可避免。各地方各部门出于地方发展考虑和部门利益需要,“严格划分债转股范围”大多变成了“一般性的允许以债权出资”划定的标准在执行中放宽,就产生了某些公司股东以对公司的虚假债权来抵缴股款进而逃避出资义务的恶劣行径。由于股东逃避出资,使得公司资本不实但又能够成功设立,所以极易形成欺诈设立的情形,在交易中严重损害善意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此种“假债权抵股权逃避出资”的做法蔓延开来,会在资本交易市场的参与者中形成相互猜忌、互不信任的氛围,影响资本交易市场的安全性和交易的通畅便捷,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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