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肇庆法律咨询 > 肇庆债务债权法律咨询 > 个人抵押贷款和普通抵押贷款的区别

个人抵押贷款和普通抵押贷款的区别

王** 广东-肇庆 债务债权咨询 2021.04.01 21:29:01 472人阅读

个人抵押贷款和普通抵押贷款的区别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肇庆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肇庆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会影响。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和一般区别不是很大,只是连续籂订焚寡莳干锋吮福经性和额度的差别。最高额抵押合同是2年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是优先于后面的一般抵押。不能理解为“一般抵押是从属于主合同的,而最高额抵押不从属”。抵押合同的性质都是对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只是操作方法不同,最高额的特点是在额度范围内连续使用,而一般抵押在主合同偿还后即告终止,仅此而已,没有其他区别。

2021-04-01 21:31:01 回复

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时消灭,这种抵押权并不像一般抵押权那样从属于债权。当然,在房屋抵押市场上,无须再将往后的债权合同交给登记机构。三是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间是主债权确定的期间(或称为主债权发生的期间),而非主债权的履行期限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以内,即不能具体地肯定所担保债权的数额。一般是为将来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但也可以是为已经发生的债权担保。二是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除了要把已经存在的某一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外,如果借款人在某一金融机构做了最高额抵押,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与一般抵押权相比。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以后,抵押当事人不必再为约定期间内发生的每一起债权去设定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权有以下不同点:一是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当事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并经登记机构登记后,抵押权就依法成立

债权附有利息者,是否具有特定性,学者间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否定说。这种学说又可以称为性说,这是绝大多数学者所持的态度,认为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并不一定现实存在,得仅规定土地应负担保责任的最高额,而除此以外,则保留债权之确定;其最高额应登入土地登记簿册,抵押权所担保的对象只能是债权。原则上说,其抵押权并不随同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之所以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抵押权在发生上、处分上和消灭上具有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亦视为保全抵押权;此项债权得依债权转让之一般规定进行转让,债权依规定转让时最高额抵押权又称为限定额抵押权,在日本民法中称为根抵当,是为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确定的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抵押权,其担保的债权为将来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最高额抵押权在立法例上,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更好地发挥抵押担保的功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原因在于最高额抵押权具有普通抵押权所不具有的功能,无论何种债权,均可设定抵押权,如不能以金钱计算为标的债权、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金钱债权。在抵押权的特定性上具有特殊性通说认为,抵押权的特定性包括抵押标的物的特定和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特定两个方面,而后者是抵押权特定性的主要表现。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其创设的目的在于配合继续易形态的需要,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因而具有生命力。中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德国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设定抵押权时,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抵押权的从属性上具有特殊性从属性是普通抵押权的重要性。通说认为,利息应计入最高额;抵押权虽未在土地登记簿册中载明为保全抵押权者,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须特定,不能理解为必在设定抵押权时确定担保具体的债权额,而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能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一切债权,理论上争议亦很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该说认为,最高额抵押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存在,并不随主债权的转让或消灭而转让或消灭;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促进资金融通。在抵押权适用范围上具有特殊性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物权。因而,商品生产经营者所需要的资金大都是通过银行借贷而取得的,利用自己的财产去获取银行的信用,融通资金,是否具有从属性

抵押权与普通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这是民法的基本概念。
债权一旦设定了抵押,其债权本身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和物权捆绑在了一起,已经不是单纯的债权了。因此,和其他未设定抵押的债权在性质上有了根本的不同,因此也是优先于其他债权的。这里并不存在从权利优先于主权利的问题。就算没有抵押,但是发生债务时,法院也是有权利根据其情况对所有物权进行查封拍卖的。
我举个例子你就能明白:
有债权A,债权B,债务人为同一人,债权A设定了抵押权A1。B未设定抵押权。从理论上来看,A1作为A的抵押权,是A的从权利,但是A1和A本身并没有谁优先之分,因为这两个主从权利是捆绑的,一个存在另一个就存在,一个消失另一个就消失,这里的主从权利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至于A1和B之间,没有主从关系,比较谁优先的问题没有意义。A和B之间,也不存在主从关系,也并不存在从权利优先的问题。因此,你提出的所谓从权利优先于主权利的所谓悖论事实上是不存在的。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欠条范文
13010人阅读

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手机变得无可替代但是还是有很多人使用欠条,那么欠条应该要怎么写呢?怎样写正规欠条才会有效,有欠条我们应该如何起诉对方呢?以及拿欠条去起诉的流程是什么?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快来了解一下吧!

借款单怎么写
19651人阅读

借款单在我们的生活中比较常见,今天为大家介绍借款单怎么写的相关知识,那么务借款单格式是什么,公司员工借款单怎么写,现金借款单格式是什么以及借款单格式怎么写?更多内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快来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债权人
4943人阅读

什么是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贷)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下面由律图小编为您简单介绍。

借款申请书
25602人阅读

今天小编为您介绍借款申请书的知识,那么借款申请书应该怎么写呢,例如农信社借款申请书怎么写,向公司借款申请书又应该怎么写呢?以及企业借款申请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等其他关于借款咨询,快来了解一下吧。

催款函格式
5679人阅读

无论是在工作还是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都会遇到经济危机,催款函它是一种以文字性的催交款项文书,是个人或者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交付款的通知,那么财务催款函格式和企业催款函格式是怎样写的?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展开更多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