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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持票人中其中一人开始追索的,对其他债务人的追索
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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