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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和渎职罪怎么认定

马** 河南-郑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1.04.01 07:06:37 319人阅读

滥用职权罪和渎职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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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这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罪是过失,是故意。
一、罪是《刑法》第八章的罪名: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量刑情节:
1、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二、罪是《刑法》第九章(397条)规定的罪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罪的主体要件,但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罪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1-04-01 07:08:3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罪与罪认定标准罪认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罪,首先必须有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主义行为中包括了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二、本条关于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罪。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罪与罪。这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罪,的行为不再具有的意义,对之应以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赂不大不能构成罪的,则应依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四、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的性质,如果因其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罪与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罪单一罪过说1、故意说该说认为罪的主观罪过只能为故意,即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都可构成罪。此观点被认为是我国学界的通说。其故意的具体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另有学者认为,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信赖感受到侵犯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间接故意说该说认为罪的主观罪过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在比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时,指出前者的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后者的主观罪过为过失。3、过失说该说认为罪的主观罪过只能为过失。理由如下:(1)刑事立法确定主观方面形式的依据是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与意志,罪的故意是行为人对行为本身的故意,不是对结果的认识与意志。罪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要件属于结果犯,对结果犯应以行为人对该结果的心态作为确定罪过形式的依据。(2)由于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刑法第397条将罪与玩忽职守罪规定在同一条上,并且法定刑相同,最高只是七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不可能这么轻。复杂罪过说1、故意加过失说该说认为罪的主观罪过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间接故意加过失说该说认为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和间接故意。又有学者指出罪的基本犯罪形态为过失,加重犯形态为间接故意。持该说的学者认为罪的主观罪过不能是直接故意,其理由为:主观上行为人只能是出于其他犯罪故意,而不是单纯的犯罪。从罪的法定刑来看,如果行为人故意,并故意追求严重的危害结果,最重才处7年有期徒刑,明显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3、间接故意加过于自信的过失说认为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不存在直接故意仅存在间接故意;行为人之所以,即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者逾越职权,是出于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侥幸心理,即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4、实含的复合罪过形式说该种学说认为做为罪主观罪过的复合罪过形式是指“实含的复合罪过形式”,即基于司法实践的经验与逻辑推理,将某些实践中难以区分或根本不可能区分具体罪过形式的犯罪隐含地规定为复合罪过犯罪,在理论上其罪过形式应是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之复合。罪的主观罪过就是该种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的复合罪过形式。理论来源于实践,理论的真理性需要实践的检验。根据刑法学界的通说,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是相同的,即都是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者区别为对于危害结果的意志因素:前者为放任,后者为轻信可以避免。对于罪主观罪过的理论应建立于司法实践之上。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行为人在客观上的确采取了一定预防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但因对避免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估计过高而致使该危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情形,其主观罪过应认定为间接故意。须探讨的是以下两种情形:一为行为人并未在客观上采取任何措施,而完全凭着侥幸心理或企图借助于非自己的力量以达到使危害结果不发生的目的。例,某甲为一国有林场在编干部,在职期间利用职权允许其亲友在林场内设一砖窑厂,后因砖窑厂火种致使成片森林烧毁,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二为行为人虽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但依普通人的标准便可认识到,这些措施是根本不可能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例:某乙为一国有林场在编干部,在职期间利用职权允许其亲友在林场内设一砖窑厂,为防止砖窑厂火种引发森林火灾,某乙令其亲属在砖窑厂四周设木桩形成带,后仍由于烧砖火种引燃木桩带进而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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