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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别人的钱,又把钱还回去,属于犯罪吗?

蒋** 江苏-南京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1.03.31 19:35:55 355人阅读

抢别人的钱,又把钱还回去,属于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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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救济物资的、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死亡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已完成、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抢劫致人重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已经属于犯罪既遂了:
(一)入户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还钱只属于事后行为、救灾,并处罚金;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2021-03-31 19:3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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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小三把丈夫给的房产个钱又转赠给了别人原配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所谓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 须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即服务于共同的家庭生活,就主体而言包括夫妻双方,就内容而言,家庭生活需要包括家庭成员的正常合理需要(日常生活、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还包括业余活动开支; 须与该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习惯相符合,即具备适当性。 日常生活需要在程度上还须具备适当性,不超出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 而丈夫与他女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而丈夫基于二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向他女赠与财产,不但不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反而既违背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权,侵犯了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合法配偶有权要求确认无效并要求返还。 金钱属于不特定物,转增不影响要求返还,房屋属于不动产,如果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转移所有权,可能够成善意取得,那么可以小三要求返还等额价款。

    2025.05.28 1010阅读
  • 小三把丈夫给的房产和钱又转赠给了别人原配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解析 对于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于小三获赠后处理的房产,权属登记经变更后赠与行为完成,无法随意撤销,故对于该房产无法再要回。 但对于丈夫在与小三不正当交往期间赠与给小三的财产,因为违反公序良俗,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 尤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中,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5.05.16 1332阅读
  • 小三把丈夫给的房产和钱又转赠给了别人原配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解析 对于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于小三获赠后处理的房产,权属登记经变更后赠与行为完成,无法随意撤销,故对于该房产无法再要回。 但对于丈夫在与小三不正当交往期间赠与给小三的财产,因为违反公序良俗,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 尤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中,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5.05.14 938阅读
  • 小三把丈夫给的房产个钱又转赠给了别人原配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所谓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 须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即服务于共同的家庭生活,就主体而言包括夫妻双方,就内容而言,家庭生活需要包括家庭成员的正常合理需要(日常生活、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还包括业余活动开支; 须与该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习惯相符合,即具备适当性。 日常生活需要在程度上还须具备适当性,不超出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 而丈夫与他女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而丈夫基于二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向他女赠与财产,不但不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反而既违背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权,侵犯了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合法配偶有权要求确认无效并要求返还。 金钱属于不特定物,转增不影响要求返还,房屋属于不动产,如果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转移所有权,可能够成善意取得,那么可以小三要求返还等额价款。

    2025.05.13 107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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