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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触疫情,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刘** 山东-东营 其他咨询 2021.03.31 15:19:23 311人阅读

拒绝接触疫情,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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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一)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四)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
(五)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六)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七)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九)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十)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
(十一)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出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其法律后果有:《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的要受到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
(一)至第
(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
(六)至第
(九)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
(十)、第
(十
一)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一)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四)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的;
(五)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六)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七)隐瞒或者伪造情节的;
(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九)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十)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
(十
一)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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