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刘新经朋友介绍结识了A,双方恋爱不久就产生了结婚的念头。为了准备婚房,刘新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年底,刘新拿到了房产证,产权人是他个人。2002年年初,刘新与A喜结良缘。婚后夫妻二人决定齐力还贷。随着婚姻生活日趋平淡,两人渐渐觉得彼此并不适合对方,常因琐事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并决定今年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双方为房屋的分割发生了纠纷。A认为,自己参与了房屋的还贷,因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目前已经增值,应当平分。而刘新则认为,房子是他个人买的,产权人是自己,A无权要求分房。A无奈,只得求助南京市第三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公证员剖析:我国新规定,一方的为个人财产。由于房屋是刘新在婚前所购,且房产证上也只有他一人的名字,因此房屋属于刘新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无权要求分割。针对A退一步要求享有房产增值的部分收益时,公证员认为她是否有权分割,取决于他们的共同还贷或其他共同劳务是否是房屋增值的主要原因。如果二人通过房屋装修使房屋增值,A就有权分割增值收益。反之,如果房屋增值是纯自然原因,A将无权分割。公证员给读者提供了两条避免产生矛盾的途径,一是婚后将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平分,而增加名字,只要到房产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就可以了。二是婚前双方就到公证处对房屋做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发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文中人物系化名)通讯员许胤奕陈钟实习生范媛培记者徐红霞
2021-03-30 19:23:31 回复专业解答离婚时房产处理情况复杂,主要分几种情况。婚前一方全额购房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法分割。婚后购房属于共有财产,离婚时通常平均分配,也会考虑购房贡献大小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且登记在其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也无法分割。
专业解答《婚姻法》已经作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是,财产的分割方案可以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有较大分歧,人民法院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对挥霍、转移或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应判决少分财产。
专业解答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专业解答1、协商处理原则。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的时候,首先当事人可以先协商处理。2、男女平等原则。原则上分割共同财产是均等分割。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夫妻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4、给予补偿原则。5、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专业解答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规定的变更手续主要有财产变更的协议书或者民事判决书,离婚证及复印件,房产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完税证明等有效材料。夫妻财产的变更主要就是房产证的更名,其他的夫妻共有财产不需要进行变更,就算是离婚的话,主要也就是完成相关手续上的过户和账面上的转移。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律师解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律师解析 婚姻法已经废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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