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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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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应当怎么处

沈* 湖北-荆州 结婚咨询 2021.03.30 02:13:12 313人阅读

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应当怎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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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查明事实,打击犯罪,或者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要保障证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履行作证的法定义务,如实地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需要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威胁、侮辱、殴打或者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必须予以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威胁、侮辱、殴打或者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特征:一是,行为侵害的对象是证人及其近亲属。这里的“证人”,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证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二是,行为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有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行为。“威胁”,是指实施恐吓、要挟等精神强制手段,如以人身伤害、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相要挟,使人产生恐惧;“侮辱”,是指公然诋毁证人及其近亲属人格,破坏其名誉;“殴打”,是指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打人;“”包括多种方式,如利用职权降薪、降职、辞退等。

2021-03-30 02:15:12 回复

为了保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查明事实,打击犯罪,或者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要保障证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履行作证的法定义务,如实地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需要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威胁、侮辱、殴打或者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必须予以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威胁、侮辱、殴打或者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特征:一是,行为侵害的对象是证人及其近亲属。这里的“证人”,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证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二是,行为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有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行为。“威胁”,是指实施恐吓、要挟等精神强制手段,如以人身伤害、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相要挟,使人产生恐惧;“侮辱”,是指公然诋毁证人及其近亲属人格,破坏其名誉;“殴打”,是指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打人;“”包括多种方式,如利用职权降薪、降职、辞退等。

为了保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查明事实,打击犯罪,或者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要保障证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履行作证的法定义务,如实地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需要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威胁、侮辱、殴打或者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必须予以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威胁、侮辱、殴打或者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特征:一是,行为侵害的对象是证人及其近亲属。这里的“证人”,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证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二是,行为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有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行为。“威胁”,是指实施恐吓、要挟等精神强制手段,如以人身伤害、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相要挟,使人产生恐惧;“侮辱”,是指公然诋毁证人及其近亲属人格,破坏其名誉;“殴打”,是指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打人;“”包括多种方式,如利用职权降薪、降职、辞退等。

为了保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查明事实,打击犯罪,或者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要保障证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履行作证的法定义务,如实地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需要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威胁、侮辱、殴打或者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必须予以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威胁、侮辱、殴打或者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特征:一是,行为侵害的对象是证人及其近亲属。这里的“证人”,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证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二是,行为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有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行为。“威胁”,是指实施恐吓、要挟等精神强制手段,如以人身伤害、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相要挟,使人产生恐惧;“侮辱”,是指公然诋毁证人及其近亲属人格,破坏其名誉;“殴打”,是指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打人;“”包括多种方式,如利用职权降薪、降职、辞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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