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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是不是不立案?

杨* 云南-文山 受理范围咨询 2021.03.28 15:53:48 313人阅读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是不是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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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共设施违反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的处罚标准为:
1、如果行为人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并且破坏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那么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如果行为人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那么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275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是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盗窃井盖的行为具有导致交通工具倾覆的危险,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虽然该行为也是盗窃行为,但是根据想象竞合犯的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应当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
3.
10.11 法发[1993]28号)
怎样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所称的“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人故意毁损、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或者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铁路线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毁损、中断铁路行车等严重后果的。
(二)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虽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但经铁路有关部门鉴定,足以危及行车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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