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手机短信怎么作为证据使用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在法庭上对这类证据的审查内容包括: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但因短信、微信存在易删改的特性,还存在运营商不提供个人隐私信息等问题,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由于真实性存疑,法官很少直接依据此类短信、微信截图认定案件事实。但如果双方对此短信、微信聊天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或者该截图经过了公证,则该电子数据基本能满足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要素。
但除真实性要素外,举证人仍须证明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即证明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中另一方的真实身份。如出台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四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为破解此类证据关联性障碍,当事人在签合同时,最好能做个约定,明确某个微博或微信等账号为其所有,表明该账号的发言即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专业解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
专业解答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书证。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类。证据的获取和提交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并经过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判决依据。
专业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短信是属于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是刑事案件证据类型之一,短信经过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刑事诈骗案件的证据。手机短信能作为诈骗证据吗,若有不明白之处,可以阅读下文。
专业解答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使用。但是当事人向法院所提交的手机短信的证据是很容易被他人进行篡改的,因此当事人要想让手机短信发挥证据效力的,就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所以法院在对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各位对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么有疑问的,可阅读下文进行解答。
专业解答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删改;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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