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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死亡岳父岳母可否作为被扶养人起诉

黄** 黑龙江-鹤岗 受理范围咨询 2021.03.28 14:27:59 391人阅读

上门女婿死亡岳父岳母可否作为被扶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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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没问题,关键在于能否胜诉,也就是能否获得赔偿。所以,根据上述条文可知如果岳父母要以上门女婿被抚养人身份获得赔偿,首先需要证明存在扶养关系。在实际情况中,岳父母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因为女婿本身有亲生父母,不管上不上门都解除不了他与亲生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法律赡养关系,而且如果女婿的配偶,也就是岳父母自己的亲生女儿还在的话,就更难得到支持了。当然,也有极端的情况,假设岳父母的亲甫筏颠禾郯鼓奠态订卡生女儿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该女婿在代其配偶履行赡养岳父母的职责,而岳父母又没有其他提供赡养的子女而且又没有经济来源,在审理中可能会考虑在整个被扶养人生活费中分给岳父母一定费用,而且这还要看女婿自己的亲生父母的经济情况。

2021-03-28 14:2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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