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r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故意毁坏财物案,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诉刑事责任。
如果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派出所依法是可以调解的。
如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派出所进行调解而不公诉是不行的。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n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刑法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n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n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n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n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n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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