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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逾期利息是什么?

李* 浙江-温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26 09:12:16 457人阅读

违约金逾期利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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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提出诉讼请求,这是原告的法定权利,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当然要符合人民受理范围);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则是另一回事。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法庭的全部支持。
1、资金借贷的损失在于利息损失。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贷款人既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也可以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按同期银行年贷款利息24%计算)。
2、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03-26 09:14:1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逾期违约金利息如何约定
违约金是用以补偿受害方因合同对方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按照法定处理的原则,如果买卖双方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方式(包括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等)没有明确约定,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一般情况下,对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是需要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委托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进行评定来确定的。
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有哪些情况?
1、解除合同退房的违约金
如果业主已经决定和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退房的话,那么购房者主要损失的是按揭贷款的利息,那么作为开发商应该承担因为违约而要付出的代价,需要给购房者支付按揭贷款利息损失。
2、逾期交房而不解除合同
虽然开发商逾期交房了,但是业主不希望解除合同的话,只希望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违约金的话,法律规定开发商需要根据购房合同中签订的违约金对业主进行赔偿。
如果业主的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比例,那么一旦开发商逾期交房了,开发商应该按照当时的银行利率进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您好,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是不是违约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些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欠款利息的概念认识不清,没有注意到二者的区别,导致实践中其诉讼请求往往被驳回。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欠款利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是一回事。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欠款利息,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必须有合同约定,而主张欠款利息,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逾期违约金和利息如何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仅要求本金而放弃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请求的,只判决本金
2、双方对逾期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有约定的,当事人对利息有明确请求数额,且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可按其请求数额判决
3、如债权人仅请求借款方返还本金并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利息的,计算至日至的可按其请求判决
4、贷款方请求返还本金及全部应付利息的,应判决至判决确定之日后十日。因判决的确定是个变数,可能因不上诉和上诉而不同。
5、判决确定后十日之前,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在其履行时自动扣除提前的日期的利息,不属于不按判决执行。
6、在判决确定后应该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以判决加倍罚息。在强制执行时以此执行不属于判决不确定。
7、对于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明显过高的,一方提出请求,可以依法予以适当调整。双方都未提出的,一般不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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