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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国外企业因延期交货导致延期交货,是否承担
船舶的滞期由运输合同调整,而货物的延期交付则由国际贸易合同调整,不能混淆这两个合同。你的问题可能是因为船舶没有及时靠泊装货而导致货物在港口滞留,额外增加了的仓储费用等等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如果你与承运人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而且约定了疏港责任由承运人承担,那么你就可以按照租船合同向承运人索赔。但在实践中,一般都约定由承租人(CIF卖方)承担疏港责任,此时延期交货的责任就要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了。
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67条的规定:(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2.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但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的为限。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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