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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多久开庭

王** 广东-肇庆 强制措施咨询 2021.03.22 17:02:58 300人阅读

逮捕后多久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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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一般会在3个月内到开庭审理(侦查2个月,审查1个月),案情复杂延长的话就有可能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应该超过12个月。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一般为2个月,案情复杂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7个月。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会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审查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即一个月内向),但是检察院认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时间为1个月,可以补充侦查两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证下来,是检察院已经批捕了,公安机关还有一定期限的侦查,然后会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决定的,会移送到,由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作出判决。 一、侦查阶段,逮捕之后最多羁押7个月: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二、审查阶段,最长一个半月: 1、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三、诉讼阶段,最长三个月就会判决: 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侦查阶段:  
1、刑事拘留最长不能超过三十七天就要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符合《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审查阶段:  
1、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三、诉讼阶段:  
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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