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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犹豫期新规定
《民法典》中,就对婚姻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关于离婚,正式将“冷静期”写入其中,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专业解答《民法典》对离婚犹豫期新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则被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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