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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犹豫期新规定

皮* 河南-商丘 离婚咨询 2021.03.22 15:09:25 339人阅读

离婚犹豫期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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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就对婚姻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关于离婚,正式将“冷静期”写入其中,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021-03-22 15:1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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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民法典》对离婚犹豫期新规定有哪些

    专业解答《民法典》对离婚犹豫期新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则被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2024.08.10 528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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