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外汇,本身只是财务人员,老板说要从我账上过下人民币,到时没多想就答应了,后来才以后是兑换美金的钱,15年4月到16年2月,后来老板被公安局抓了,16年12月我也被公安以自首定性非法经营罪取保候审,17年4月案子移交给检查院了,请问我现在量刑是多少?可有减刑理由?补充一句,我当时取保时已怀孕3月,现在有7月了!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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