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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破坏以下设备,就应该立案。根据本法第119条第1款)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 延伸距离如下: l——10千伏5米 23——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不是。盗窃罪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除了盗窃国家文物和金融机构的,一般没畅福扳凰殖好帮瞳爆困有死刑,起刑点从拘役、管制到有期徒刑;破坏电力设施罪侵犯的是危害公共安全,不管是否造成实际损坏结果,均构成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造成电力设施毁坏的,也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明确一下,就是,破坏电力设施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公共安全和公众对用电的保障,一旦早晨破坏,会形成极大范围内的影响,包括经济损失,所以该罪是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而且该罪有死刑。如果是以盗窃为目的,盗窃国家电力设施(正在使用)的,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破坏电力设施罪比盗窃罪重,所以就按照破坏电力设施罪定罪量刑。但是如果是盗窃的电力设施是在仓库中,或者运输中,也就是不是正在电力使用中的,那只能是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如何处罚被告人A、B为了发财,从2008年4月中旬到8月下旬,先实地查看,然后携带扳手等作案工具,先后8次在晚上窜入杨铜线、南张线和铁路专用线,拆盗钢轨夹板31副、轨距杆和扣件266套,总计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并销售给被告C、D(另行处理)。经铁路权威部门鉴定,被拆卸扣件的钢轨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危险。上海铁路运输中级认为,被告人A、B采取盗窃手段破坏铁路轨道,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危险,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同时,被告人A、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C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9年4月13日,以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A、B执行有期徒刑9年和8年6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的被告人C亦被当庭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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