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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清算时是否可以将公司名下所有的股份转移?

贺* 吉林-松原 经营管理咨询 2021.03.13 20:42:09 476人阅读

股东在清算时是否可以将公司名下所有的股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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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法律条文中隐藏一个问题,“应当购买”时的购买条件(特别是价格)如何确定呢?该条件必须与股东拟向他人转让的条件一致吗?
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此时的购买价格应当是合理的价格,也就是说,是转让股东按照公司的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经过评估。
因为,此条立法的本意是维系公司的人合性,既然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就应该以股权的合理的价格购买,此时的价格应当优于股东对外转让的价格。只有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条件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才是同等条件下的顺序上的优先。

2021-03-13 20:44:09 回复

结论:不一定,光是资金移动,不能说明问题,要看资金移动的性质。提问者使用了法人这个名词,应该是指法定代表人吧。公司是一个四权分离的组织。所有权、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权分离。股东是公司的所有权人,而不一定参与公司的经营,所以股东对公司的情况不知情也包括资金的移动不知情很正常,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司情况了解的权利。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资金转移到国外最终的去向,可能是挪用资金、也可能是职务侵占,达到一定的数额就构成犯罪,也可能是违反对公司忠实的义务,那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其偿还,也可能是正常经营的需要。光是资金在移动,无法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现实中,很多股东,尤其是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对公司情况一无所知,除了知道自己向一家公司投资了,其余的什么都不知道,以多年来小股东权益保护经验来看,提问者属于这种情形的可能性大。股东对公司情况的了解停留在听说、猜测或感觉阶段,法律专业人士根本没办法直接维护小股东的权利,所以必须帮助小股东从听说、猜测或感觉阶段到有确凿证据阶段,因为法律讲的是证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利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风险。先从股东知情权纠纷开始在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均赋予了这两类型公司股东在一定范围类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称之为股东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行使股东知情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第97条行使股东知情权。如果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人民获得救济,民事案由规定中,有一个专门的案由就叫股东知情权纠纷。同时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开始法律有规定,公司的资金不能存储于个人账户,责任人属于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有权向人民提讼。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懈怠的情况下,股东有权在履行前置程序后行驶代位诉讼的权利,民事诉讼案由中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有专门的案由叫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只能是通过这两个诉讼先了解情况,同时收集证据,这是我们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必然要发起的诉讼,没有这两个案由的诉讼,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无从谈起,更谈不上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了。

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大致可能可以争取的权益有:鉴于您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单位一次性支付清您的工资。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1、《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基于上述规定,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您可以应当要求单位一次性付清工资。如果单位拖欠工资,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责令单位支付您的工资。三、对您其他问题的补充说明:1、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未进行破产清算的,不得在工商局注销登记,因此您仍然应当就原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2、您取得仲裁裁决书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可以向提出公司股东违法转移公司财产的证据,然后可以申请撤销该转移财产的行为;四、为使您的上述权益得到有利保障,建议您开始搜集以下证据材料:1、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卡、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2、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可以通过录音证明公司拖欠你工资的事实,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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