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专业解答产后大出血死亡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是医学会组织,如果医疗机构和患者家属协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可以自行委托医学会组织做鉴定,医疗事故争议已经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医学会组织做鉴定。
专业解答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的处理方式是:进行民事赔偿的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医方应在12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调查,并应当进行医疗事故判定或移交医学会鉴定、鉴定费由医方负担。
专业解答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首先可以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对于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需要依据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具体标准进行计算,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
专业解答医生重大过失致人死亡,经专业机构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生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经法律判断构成犯罪的,还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视案情实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专业解答重大医疗事故犯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是:主体不同、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以及侵害的客体不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行为人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明明但是对自己过于自信能够避免伤害他人,但是最后没有避免导致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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