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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中的原告能否全权代替子女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如果不能解决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处理。(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原告不可以作为被告方的证人;原告本人不能出庭的,除非涉及必须本人出庭的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否则可以请律师出庭,而本人不必出庭。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告本身就处于对立地位,原告与被告均系案件的当事人,各方具有各自的立场和诉讼目的,否则原告与被告就不会产生争议,也就不会诉到法庭解决争议了。所以原告不能作为被告的证人,再说,原告和证人的诉讼地位也是不同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至于原告是否可以不出庭的问题,除非涉及原告本人必须出庭的涉及本人人身关系的案件,比如离婚、收养案件,否则原告可以以年纪大了为由不出庭,但应合法委托代理人出庭,否则法庭有可能按原告撤诉处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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