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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癌患者被执行拘留后还能再生活吗?

吴* 海南-省直辖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1.03.05 19:59:44 331人阅读

肝癌患者被执行拘留后还能再生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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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查明患有严重疾病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相关规定: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2021-03-05 20:01:44 回复

手机短信、录音、摄像等能够作为诉讼证据,单独使用证明力不大,仍有一些限制。 一、手机短信、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以下简称若干限定)第22条限定:“调查人员调查搜罗计量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能够提供复制件。 二、手机短信、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限定》第68条关于违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获到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违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获到的证据或者违背流程法、实体法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本领。 三、手机短信、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限定,如民诉法第69条限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限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限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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