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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婚姻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有无法律根据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笭攻蒂纪郦慌垫苇叮俩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第46条的情形,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存在47条的情况则可要求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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