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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上的孩子名字可以改吗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可以的。判决书中的笔误可由当事人提出,由人民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解答如下,尊敬的领导:本人现用名:,性别:,民族:;户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由于当初登记之时出现错误导致使用此现用名,后在家里一直使用名,上学时以及在外打工期间也一直使用名,因为和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给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造成了很多苦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以上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更改为:.本人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愿贵所充分理解一个公民的改名意愿,谨请领导批准为盼,申请人深表感谢!申请人:年月日
律师解析 不可以。《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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