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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我自己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您好,婚后共同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啥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梅县瑶上镇人孙某与吴某,1992年2月按农村风俗成亲,次年6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3月10日,夫妻共同具名向李某写下欠条一份,欠条中注明欠李某利息人民币6000元;1999年2月6日,孙某又写下借李某人民币5000元的借条一份。2003年3月,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梅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吴某离婚。案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协议离婚。但在离婚诉讼中,孙某、吴某均未提及债务问题。2004年12月,债权人李某向梅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吴某偿还上述欠款11000元。孙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答辩。吴某则在庭审中辩称,其与孙某离婚时,孙某未提及债务问题,且孙某曾表示,如有债务他会负责偿还,因此,该债务纯属孙某的个人债务,应由他负责清偿。吴某作此答辩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日前,梅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孙某、吴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清偿债务人民币11000元;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对债务承担的约定问题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乔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赵某购买钢材,欠下货款4800元,2004年4月11日由乔某于给原告赵某写下金额为4800元的欠条一张。2004年8月6日,乔某和李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债务都有乔某偿还。离婚后,被告李某于2004年8月13日又向原告赵某购买钢材,以乔玉的名义给原告赵某写下金额为1428元的欠条一张。被告乔某给原告赵某还书写了金额为1000元的欠条一张,上面未注明书写日期。上述欠款经原告赵某多次催要,乔某和李某未予给付,为此,原告赵某于2006年3月将乔某和李某诉上法庭,请求二人偿还欠款及利息。
一、夫妻共同债务常见的问题1、将公司债务误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误解是由于当事人不理解公司法的内容造成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即,以投入公司的财产作为偿还公司债务的,公司债务一般与负担无关,除非股东有滥用股东权的行为。2、将误认为共同债务经常有当事人将个人债务误认为共同债务,因此焦虑不堪。这种疲惫之苦其实完全可以避免,找个律师(当然是比较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就清楚了。侃离婚系列文章对此说明得很清楚,此处不再讨论。3、共同债务承担比例不清有时候,当事人为了省事,通过一纸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并没有将共同债务分担的比例约定清楚,事后,麻烦不断。所以,不要寄希望于任何口头承诺,将约定落实到纸面上是非常必要的。4、分担共同债务认识上的错误很多时候,一方当事人(常常是女方)主张自己不负担共同债务,男方也爽快答应,并落到了纸面上,可是,人还是找上门来,要求女方还债,女方百思不得其解。其实,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基本上,这种约定是男方摆了女方一道。5、调解过程中的疏忽法官在制作调解书时,往往有这样一句话,其他债务不要求处理,看起来蛮普通的一句话,给当事人留下了无穷的后患:被隐瞒的债务几乎无法处理;从而导致争吵不休。二、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承担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1、共同债务的清偿;2、个人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判决。《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非债务方的夫或妻在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或者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由各方承担各自的债务。2、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引起的债务由夫妻中的债务人独自承担: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②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④一方都由其个人使用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因此引起的债务。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债务分担,由不是债务人的配偶一方负举证是否属于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专业解答关于夫妻离婚后一年内能否重新起诉财产分割问题的探讨在婚姻解除后的一年期限内,相关人士是享有提出重新分配财产权益的权利。然而,倘若在此期间内达成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并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行为的话,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此类诉讼请求将被人民法院坚定且有决断地拒绝。
专业解答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欠的债务,子女是不需要承担的。通常,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责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该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或者财产已经属于个人所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就交给法院裁决。
专业解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去世,债务清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在世的一方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债务是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共同承担的,幸存配偶有责任继续偿还这些债务,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婚姻双方的共同经济义务和法律责任。
专业解答夫妻离婚后一年内可提出财产重新分配诉求,但有法律限制。如双方已签署无欺诈、威胁的离婚协议,法院将按法规驳回诉求。若一方对财产和债务处理不满,法院将判定协议无效。
专业解答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离婚后债务问题是夫妻共同承担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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