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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关于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0)1号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请求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中“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语作出解释。经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统一答复如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的兼职旷工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2021-02-24 16:50: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