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律师朋友要为一个贩卖毒品的女犯人做辩护,请问贩卖毒品罪轻辩护词是应该怎么写?
有关贩卖毒品罪轻辩护词,你可参考以下辩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们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XXX同意,担任被告人董仓银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XXX的陈述,阅读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对本案的事实已经有了较明确的了解。下面,本辩护人就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我们认同公诉人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但是,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定性不当。
首先,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名不能成立。因为,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并没有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见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同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和行为:没有谈价的证据、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与所谓的上线或者下线进行过买卖交易付款的证据,更没有毒品交付的证据。因此,本案不构成贩买毒品罪。
其次,如果贩买毒品的罪名成立,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提供线报的是什么人?他怎么知道被告人要贩卖毒品?为什么公安机关会迅速掌握?欲买毒品的“买家”是谁?为什么公安机关也没有对所谓的“买家”进行抓捕的意图和安排?这些疑问,只可能有一种解释:“买家”是特情人员,被告人XXX下是在公安特情的引诱下产生了犯意,并走上犯罪道路的。 综观本案,根本就没有提供任何被告人XXX贩买毒品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贩买毒品罪名不成立,如罪名成立,那么尽管公安机关没有提供特情介入的相关证据,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本案起码是不能排除特情介入的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大连会议纪要”精神,对本案被告人应当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二、本案存在着诸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能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1、被告人并非长期贩卖毒品的毒枭或者惯犯,而是初犯,理应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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