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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或者律所的位置

ask****706 天津-河北区 其他咨询 2021.02.21 15:21:06 336人阅读

办事处或者律所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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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1 17:08:09 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中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这是指对投入通行使用的道路,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包括没有及时设置。
(2)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这里规定的“应当及时变更”,是指已经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道路,如果出现原设置有误、道路及通行情况发生变化等情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进行及时变更。这里规定的“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是指负有道路相关职责的单位,因职务行为,导致通行人员或者通行车辆等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损失也就谈不上赔偿。这里规定的“致使”,表明通行的人员和车辆等遭受的损失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完全是由于本人通行或者驾驶不慎引起,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不属于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这里规定的赔偿主体是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所谓“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各级政府确定的具体职能分工,对道路施工、养护、修复、设置交通信号等交通设施等工作负有其中一项或几项职责的单位。这里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通行的人员、车辆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所谓“依法”,包括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在实体上,对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所遭受的损失即具体的赔偿责任,主要依据有关实体法规定的标准来计算确定;在程序上,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你这种情况,可以与单位协商要求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人民,要求要求用人单位对其损失予以赔偿。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5条规定。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职工个人的养老金损失,应从职工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考量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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