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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投毒罪于2004年4月改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司法解释: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毒罪论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21-02-11 10:51: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