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当然有所限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次数只能有一次。民事和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也都是一次,案件被发回重审以后,如果当事人对重审的结果仍然有争议,上诉以后二审法院不可以再发回重审。
专业解答民诉发回重审如果是因为事实认定方面,则次数是一次,而因为程序问题被发回重审的,没有次数的限制,上级法院因为审理法院程序有误,根据上诉人的请求,可以将案件发回原来的办案法院,要求其重新审理。
专业解答民事案件中关于发回重审的次数是事实认定存在问题的话,可以发回重审一次,如果是案件的审理程序有问题,发回重审就没有次数上的限制了。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原认定的事实错误,审理程序有问题,或重要的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
专业解答行政诉讼发回重审回的次数是以一次的期限为一个界限,主要还是因为我们国家的行政诉讼法是没有这样的一种明确的规定的,它都是依照我们民事诉讼法当中所进行的,一般情况下,他都必须只能够发挥一次。
专业解答民事案件如果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时会发回重审一次。当法院发回重审后也是需要重新开庭审理的,那么发回重审的案件会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当事人认为在一审的过程中认为有事实不清或者是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是可以向法院进行二审的,同时规定了发回重审是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
律师解析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此类审判没有次数限制。
律师解析 关于二审中可以被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1.在涉及刑事诉讼这一领域内,假如因为案件事实尚待澄清或者证据存有瑕疵而需要发回重审的话,那么就仅能进行一次发回与重审; 然而如果是由于其他因素使得需要将案件发回重审,这便不存在任何次数的限制。 2.而针对民事诉讼,若因事实认定上的困难而导致需要发回重审的,那么同样只能允许进行一次发回与重审行为;若是由于程序层面出现问题需要发回重审的,便未设次数限制。
律师解析 关于二审可以被发回重审的次数,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本着如下准则进行限定: 1.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裁定认为原审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而需要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仅能发回重审一次;但是,如果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原判决发回重审的,并无时间和次数的严格限制。 2.相较于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判定认为需要以事实不清等理由发回重审的话,同样最多只允许进行一次的发回重审操作;而当程序合法性出现问题时引发的重审,并不存在固定的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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