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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

曾* 西藏-阿里 家事纠纷咨询 2021.02.08 13:24:06 410人阅读

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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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从法律性质上,相邻关系不属于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所有权的内容,是基于所有权内容而产生的效力之扩张和限制而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的范畴。
2、从产生原因上,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地役权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产生。正如郑玉波先生所言,相邻关系是“法律上当然而生的最小限度的利用之调节”,而地役权则是当事人双方逾越相邻关系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更高限度的利用之调节。
3、相邻关系强调不动产相邻,而地役权中需役地和供役地不以相邻为限。
4、由于相邻关系是对当事人利益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调整,是基于其所有权内容而生之效力的当然扩张,所以在其行使权利时只要不造成邻人的损失,通常为无偿而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无偿,且大都是有偿的。
5、从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上,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而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二、地役权与地上权的区别
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
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
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
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

2021-02-08 13:2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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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何显著区别

    专业解答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在设立途径、法律救济和初衷上存在显著差异。前者基于法定规则,无须协议,通过所有权妨害诉讼维权;后者需双方合同同意,地役权受害可直接诉讼。地役权旨在保障权益最大化,遵循社会高标准,而相邻关系则关注基本生活需求,设定最低使用标准,侧重于权利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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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异同具体怎么解释

    专业解答在差异方面,相邻关系并非新物权,地役权是独立用益物权。相邻关系基于法律,地役权则通过合同确立。相邻关系设最低限度便利和容忍义务,地役权内容自定。相邻关系多无偿,地役权多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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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专业解答地役权与相邻关系辨析 1.设立路径: 相邻关系是法定权益,地役权通过契约确立。 2.救济方式: 相邻关系受损可提起诉讼,地役权受损可请求赔偿。 3.利益层面: 相邻权涉及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者的相邻关系权益,展现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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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间的联系: 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与不动产的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是权利人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经济效益,对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施加一定的负担,对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的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部分限制,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 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作用功能类似。 但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挥:相邻关系的规定旨在规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害冲突,为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设定法定标准,即根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为了正常生活生产而必须有的最低要求,即基本的必要的要求。 3、地役权的设定可排除或改变相邻关系的适用。 相邻关系中权利受到限制的不动产当事人可以通过设定地役权排除相邻关系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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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

    律师解析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如下: 1、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人因相邻而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 地役权是约定的权利,当事人须经过约定而设定这种权利。 《民法典》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3、权利的内容不同。相邻关系的一方有权对相邻的另一方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 而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并非满足不动产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得到行使。 4、对不动产是否相邻的要求不同。相邻关系依法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之间,而地役权则既可以可生在相邻的两块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合法占有人之间。 5、权利的有偿性和期限限制不同。相邻权是无偿的、无固定期限的,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有固定的期限限制的。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2025.05.29 1457阅读
  • 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要如何界定?

    律师解析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关系都是不动产关系,都是对不动产物权的一种限制,都是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二者的内容表面相似,但实质有很大的差异。在审判实践中,区分把握相邻权与地役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从权利类型予以区别。相邻权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权利,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派生地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如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通行权,用水排水权、采光权等。而地役权是指土地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利用他人不动产,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二、从主客体来区分。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这种法律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彼此均为“不动产权利人”。而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是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和集体,而使用人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不包括建筑物。而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虽然相邻关系以不动产毗邻为条件,但它所指的却是毗邻各方在各自行使财产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不包括建筑物。 三、从产生原因方面加以界定。这也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方法,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法定权利,直接对抗第三人,无须登记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地役权是依据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属于约定权利,必须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地役权也可以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 四、从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来区分。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五、从提供便利的内容来区分。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六、从是否相互毗邻来区分。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既适用于土地的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的相邻;而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的相邻关系,并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七、从权利存续期间及是否有偿予以区别。原则上讲,地役权的期限既可以约定为有期,也可以约定为无期,还可以在订立地役权合同时尚不确定地役权期限,只约定适当的期限确定方法而待以后再行确定,但不可约定为永久期限。至于是否为有偿,则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当事人的约定;而相邻权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一般为无偿的。 八、从是否需要登记予以区别。由于有法律的直接规定,相邻权成立及对抗第三人,均无需单独登记即可发生;而地役权是由其用益物权的性质所决定,其成立及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必须以登记为要件。

    2025.05.28 1279阅读
  • 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要怎么界定?

    律师解析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关系都是不动产关系,都是对不动产物权的一种限制,都是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二者的内容表面相似,但实质有很大的差异。在审判实践中,区分把握相邻权与地役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从权利类型予以区别。相邻权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权利,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派生地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如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通行权,用水排水权、采光权等。而地役权是指土地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利用他人不动产,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二、从主客体来区分。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这种法律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彼此均为“不动产权利人”。而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是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和集体,而使用人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不包括建筑物。而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虽然相邻关系以不动产毗邻为条件,但它所指的却是毗邻各方在各自行使财产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不包括建筑物。 三、从产生原因方面加以界定。这也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方法,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法定权利,直接对抗第三人,无须登记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地役权是依据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属于约定权利,必须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地役权也可以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 四、从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来区分。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五、从提供便利的内容来区分。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六、从是否相互毗邻来区分。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既适用于土地的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的相邻;而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的相邻关系,并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七、从权利存续期间及是否有偿予以区别。原则上讲,地役权的期限既可以约定为有期,也可以约定为无期,还可以在订立地役权合同时尚不确定地役权期限,只约定适当的期限确定方法而待以后再行确定,但不可约定为永久期限。至于是否为有偿,则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当事人的约定;而相邻权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一般为无偿的。 八、从是否需要登记予以区别。由于有法律的直接规定,相邻权成立及对抗第三人,均无需单独登记即可发生;而地役权是由其用益物权的性质所决定,其成立及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必须以登记为要件。

    2025.05.26 87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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