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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报告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鉴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复核评估进行复核,评估机构发现问题的,可以改变原评估结果重新作出评估报告,如果结果没有改变的,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如果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最终向申请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2021-02-08 08:10: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