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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拒绝探望权人员探望权的请求吗

李** 浙江-宁波 无罪辩护咨询 2021.02.05 11:28:46 358人阅读

人民法院可以拒绝探望权人员探望权的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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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权利的主体资格是孩子的父母提出,其他人不具备该资格对于不与子女一起生活一方享有的探视权是法定权利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身份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有利于不与子女一起生活一方履行对于子女的教育关爱抚养的权利义务以及情感诉求,有利于减少子女因为父母离婚而产生的家庭破碎感。对于孩子将来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的影响在行使探视权的一方不存在赌博酗酒吸毒暴力倾向严重传染性疾病等十分不利于探视的情形下另一方提出中止探视的请求不会被人民支持如果具备上述情形可以暂时中止探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探视!

2021-02-05 11:29:46 回复


一、离婚后被一方拒绝探望怎么办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对方探视,该如何解决探望权制度是2001年新《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制度,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保障间接抚养方对子女探望的权利,满足其思念子女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也能使子女对父母的感情不因家庭的破碎而变化,尽量减少离婚带给子女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有探望权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还规定:“对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实践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申请强制执行,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权,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抚养权。
二、对方的探望权能否取消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望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可以报警,自己是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中止探望权要由来判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因此中止探望权要由来判定,探望权不能被其他人取消或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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