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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求解散的原因是什么
股东请求解散是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此种解散系由司法行为引起的解散,因影响面广、成本高,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解散公司。又因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条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本文就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实务问题予以分析。以上是关于股东申请公司解散的相关法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专业解答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原因的书写,一般就是书写法定的公司解散原因即可,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公司破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在书写公司解散的原因的时候,是需要写明公司是法定注销的,还是约定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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