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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拿钱拿去还债,是不是骗人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骗子骗钱还债,如果数额较大,仍然构成诈骗犯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或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有四方面: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公私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秘密窃取或者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由此可见,构成盗窃罪,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盗窃还故意去做,且有将公私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如果误将公共或私人财物当作自己财物拿走,或将债务人财物拿走作为债务折抵的,行为人主观上又不具有盗窃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应以盗窃罪论处。 将债务人的财物拿走作为债务折抵,还要看是在什么时间,何种场合下进行。如果行为人拿取财物时,债务人碰巧不在现场,那么可以不认定是盗窃罪;如果行为人拿取财物时,故意选择债务人及其他人都不在场的情况下,则应以盗窃论处。
解答如下,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或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有四方面: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公私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秘密窃取或者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由此可见,构成盗窃罪,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盗窃还故意去做,且有将公私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如果误将公共或私人财物当作自己财物拿走,或将债务人财物拿走作为债务折抵的,行为人主观上又不具有盗窃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应以盗窃罪论处。 将债务人的财物拿走作为债务折抵,还要看是在什么时间,何种场合下进行。如果行为人拿取财物时,债务人碰巧不在现场,那么可以不认定是盗窃罪;如果行为人拿取财物时,故意选择债务人及其他人都不在场的情况下,则应以盗窃论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企业破产后进行重整的,债权人可以要回多少钱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一般由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协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1)具体的目的不同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4)效力范围不同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破产重整的优势有哪些1、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因此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一旦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都将中止,如欠债权人的钱可以暂时不还,甚至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也将不被执行;2、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再如新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重整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3、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此外还有重整方式的多样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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