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您好:请允许我请教一个问题。我和妻子原来在中国办理的结婚手续,后来都加入了日本国籍。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感情破裂,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我提出离婚,可妻子坚决不同意。两年前,我有机会回到中国工作,可婚姻家庭的事情一直让我很苦恼。我咨询过日本的律师,按日本的法律,如果双方不能协议离婚,必须经过漫长的调解程序。可是我现在在中国工作,不可能每次都去日本参与调解,在这里有什么办法办理离婚手续吗希望您能及时回复。谢谢您!请将回复寄至我的信箱,谢谢。答复: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该条款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婚姻管辖的规定,按照该规定,只有当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况时,人民才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否则,人民对其没有管辖权,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不予以受理。(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