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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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前肯定是不能够转移共同财产的,即便离婚前的转移骗过了对方,导致离婚时没有分割这部分财产,离婚后对方发现的,依然有权要求再次分割。 以下是一个《离婚后发现前夫隐瞒房产,可以要求分割吗》的经典案例,供您参考下。 案情简介 付先生早年与孙女士在福建老家结婚,生有一个女儿,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01年,俩口子来深圳后打拼多年,慢慢有了自己的广告公司,又先后置办了三套房产,2007年两人才补领结婚证。但好景不长,领取结婚证后不久付先生有了外遇,出生于1988年的吴某,做了1965年的”有妇之夫付先生的“小三”。2013年4月,付先生与妻子协议离婚,付先生净身出门,所有房产、车子全部归前妻和女儿所有。 不久孙女士发现,付先生在2009年11月购买过深圳市宝安区一套房产,并将该房产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赠与吴某,孙女士遂心有不甘,向宝安,要求确认付先生与吴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求将房屋恢复原来登记。 审理 法庭上,吴某称自己与付先生二人同居后,付先生就购买了该套房屋给她居住,当时协商一致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所有费用均由付先生出,但此后取得的房地产权证中并没有吴某的名字,于是双方又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载明付先生自愿将房产的一半份额赠与吴某,所以该合同实质是赠与合同,应有效。 认为,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系争房屋,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独处分,故判决宣告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离婚协议书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到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咨询深圳最好的离婚律师。
2021-01-18 18:17:2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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